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于2013年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基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收入损失、城镇职工伤残津贴、城乡居民伤残补助金等。

住房费

2013年住房费标准为:一级城市60元/天,二级城市50元/天,三级城市40元/天。住院期间,工伤职工在市外就医的,根据就医地的标准享受住房费补贴。

营养费

2013年营养费标准为:一级城市40元/天,二级城市30元/天,三级城市20元/天。营养费在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发放,一般不超过30天。

交通费

2013年交通费标准为:一级城市50元/次,二级城市40元/次,三级城市30元/次。交通费在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来往医院和住所之间发生的交通费用,一般不超过30次。

误工收入损失

2013年误工收入损失标准为:职工月工资收入。误工收入损失从工伤发生之日起支付,至治疗终结时止。期间,工伤职工领取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如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等)不影响误工收入损失的待遇。

伤残津贴

2013年城镇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本人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伤残等级系数。伤残等级系数按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执行。

伤残补助金

2013年城乡居民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伤残等级系数。伤残等级系数按照《城乡居民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执行。


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帐户,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启封。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120个月的金额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

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易地安置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个月。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30个月、六级2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

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6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4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二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2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10%支付给本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

申请工伤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保险待遇审批申请表。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作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