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工伤预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核定其在下一缴费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档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是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各项待遇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上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上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年度是指自然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