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委〔2018〕4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建设,提高失信成本,防范骗提骗贷行为,维护住房保障资金安全运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6)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诚信黑名单的职工,不涉及退还骗提骗贷或者贷款逾期资金的,从其被纳入诚信黑名单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涉及退还骗提骗贷或者贷款逾期资金的,从其全额退还款项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

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不涉及配合追回职工骗提骗贷资金的,从其被纳入诚信黑名单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涉及配合追回职工骗提骗贷资金的,从职工全额退回款项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

二、职工被纳入诚信黑名单期间,限制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资格,但经批准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三、纳入诚信黑名单前的告知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电话、公告及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转达等方式,告知期限为5日。

四、原来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