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现将三亚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限为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

2.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下限为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倍。

问答

调整缴费基数的意义是什么?

调整缴费基数是为了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调整后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是多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下限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

调整后会对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待遇产生什么影响?

调整后,缴费基数提高,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会相应增加。同时,社会保险待遇也会相应提高,如养老金、医疗报销比例等。

调整后对用人单位有什么影响?

调整后,用人单位需要根据调整后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负担会相应增加。

调整后对社会保险基金有什么影响?

调整后,缴费基数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将增加,有利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调整后缴费基数的调整周期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按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125号)的文件要求,海南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16元,现依据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基数

从2015年7月起,各参保单位以职工实际月工资总额作为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如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2014年度海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529.6元/月),应以2529.6元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总额高于海南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2648元/月),应以12648元为缴费基数。

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如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低于2529.6元,且按此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须由单位提供申请书、承诺书、原始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送我局保险关系管理科审核后,以按员工个人实际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529.6元),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014年度海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即1897.2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即2529.6元至12648元)的范围内自愿选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最低缴费金额为505.92元/月,最高缴费金额为2529.6元/月。

(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16元),缴费费率为6%,月缴费金额为252.96元/月。

从2015年7月起,请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调整后的基数申报缴费,各参保单位在申报时须在报盘系统(网上申报系统)参数设置中修改五项保险上下限基数(下限基数为2529.6上限基数为1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