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子签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社会保险资金安全,提升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及社保服务机构等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需要使用电子签章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使用。

申请电子签章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为其制作电子签章。

电子签章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章,不得擅自复制、转让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签章时,应当严格按照经办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签章验证机制,对使用电子签章办理的业务进行验证。同时,应当加强对电子签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因单位或个人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人事变动等原因需要注销电子签章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相应的电子签章。需要更换电子签章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

本细则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电子签章在我市社会保险业务中的应用,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服务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电子签章使用管理,保障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全程电子化安全有序开展,根据《威海市社会保险电子签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威人社办发〔2015〕1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电子签章的申请、制发、更新、挂失、注销等操作规范,适用于使用电子签章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参保服务单位,包括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合作单位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社保工作人员)。

第三条 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确定全市社会保险电子签章的形状、种类、范围、数量;负责组织各种电子签章印模数据的采集、审核工作,确保印模采集的质量;负责对电子签章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电子签章应用的统一规划;负责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的电子签章申请,完成印模的统一处理、制作、签发、更新、变更、注销等。

第四条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一)数字证书:也称公钥证书,由证书认证机构(CA)签名的包含公开密钥拥有者信息、公开密钥、签发者信息、有效期以及扩展信息的一种数据结构。按类别可分为个人证书、机构证书和设备证书,按用途可分为签名证书和加密证书。(《GMZ 0001-2013密码术语》)

(二)数字签名:签名者使用私钥对签名数据的杂凑值做密码运算得到的结果,该结果只能用签名者的公钥进行验证,用于确认待签名数据的完整性、签名者身份的真实性和签名行为的抗抵赖性。(《GMZ 0001-2013密码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