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升保障水平,促进共同富裕,制定本实施意见。

参保对象

武汉市户籍未参保的16-59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及户籍所在地在武汉市且不在户籍所在地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60周岁以上非从业居民。

缴费方式

参保对象可按个人自愿原则,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分档选择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对低收入参保对象予以补贴。

待遇领取

参保对象年满60周岁时,按缴费累积金额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参保不满15年的参保对象,按实际缴费年限折算基本养老金。

保障水平

通过财政补助、提高缴费基数、延长缴费年限等措施,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到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均水平达到1500元左右。

其他规定

本实施意见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到龄领取待遇后的保障水平,今后将继续适时适当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具体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对参保人员补助和资助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规定,省和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以上最低补贴标准的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区人民政府按照4∶1∶1的比例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区在省、市统一最低补贴标准之上,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并全额承担增加部分的补贴资金。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