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补充通知

1.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受理渠道

目前,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渠道已恢复正常,包括线上和线下渠道。线上渠道包括网上服务平台(https://gjj.liuzhou.gov.cn/)和“柳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线下渠道包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等网点。

2. 特殊情况下的提取业务

针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家庭收入减少或失业的缴存职工,在符合提取条件的基础上,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失业登记证明、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等。

3. 线上办理的适用范围

线上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缴存职工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柳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行办理,无需到线下网点办理。

4. 线下办理的预约措施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线下网点实行预约办理制度。缴存职工需提前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柳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再前往网点办理业务。未预约的缴存职工将无法办理业务。

5. 携带材料的准备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缴存职工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卡)等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根据业务类型有所不同,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柳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提前查询。

6. 注意个人防护措施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缴存职工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并配合网点工作人员的防疫检查。同时,减少非必要的业务办理,优先选择线上渠道办理。


柳房金〔2020〕3 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自愿缴存人: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 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建发〔2020〕2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3 号)文件精神,现就执行《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措施的通知》(柳房金〔2020〕1 号)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调整企业缴存政策

(一)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存在缴存困难的企业,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并应在2020年4月25日前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及缓缴、补缴方案交所辖的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营业部、管理部受理、审批。2020年7月31日前企业应补缴全部缓缴金额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企业可按照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2020年1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并在2020年4月25日前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单位降低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交所辖的中心营业部、管理部受理、审批。2020年7月起按正常缴存基数计算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