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参保范围,提高医疗保险覆盖率,保障更多人群的医疗健康需求。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度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让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建立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元化支付方式,促进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提升,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加快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搭建统一高效的平台,实现医疗数据共享、结算便捷,提升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审计和稽核制度,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灵活就业参保?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无固定用人单位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劳务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

如何办理医疗保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

参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就业的劳动者,可通过平台参保缴费,或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的优点有哪些?

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规范化、集中化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降低患者医疗费用支出。

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有助于转变医疗服务模式,鼓励医疗机构根据病种和患者情况提供针对性治疗,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

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如何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通过医疗大数据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医疗信息透明化、便捷化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个人医疗负担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徐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24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标准筹集,并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征缴计划,并据此划转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缴纳的资金。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期帐户划入额中抵扣。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时一次性缴清当年费用。

第五条 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当年剩余月份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七条 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起付标准, 2013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对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不低于50%。低保、特困、重残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其他参保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八条 已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另行安排资金进行补助。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补助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度起施行。各县(市)、铜山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