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扶持政策范围

该通知适用于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且符合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条件的纳税人。

创业初期扶持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初期,可享受3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此优惠适用于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收减免政策

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纳税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减免优惠。具体减免幅度和适用条件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登记便利化

为简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登记程序,降低创业门槛,各地税务机关将简化税务登记流程,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税收优惠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将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向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纳税人宣讲政策,提高优惠政策知晓度和享受率。

税务服务保障

税务机关将建立完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务服务机制,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税费服务,解答咨询,指导纳税申报,保障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