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有无利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是由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具有安全稳健、利息优惠等特点。其中,利息部分包含两部分: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利息,二是国家财政补贴的利息。

利息发放方式

住房公积金利息一般按月发放,存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具体利息发放方式因各地政策而异,分为按月结息、按季度结息和按年结息三种。

利息计算方式

住房公积金利息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按季或按年结算。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年利率/360×天数。其中,本金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年利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国家财政补贴利息

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利息外,国家财政还会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提供补贴利息。补贴利息的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地政府规定。

利息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职工领取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定期对账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准确无误,职工应定期对账,核实账户余额和利息发放情况。如发现任何问题,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反映。


公积金基本政策是“低存低贷”,也就是说缴存的利率较低,贷款的利率也较低。如果出现严重的“倒挂”,缴存和贷款都不好处理。

每个人贷款的时间、年限不同,贷款利率也不尽相同。大体测算,公积金的贷款利率相当于商贷的七折。

【个人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建金〔2014〕1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就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付利息按本次的调整利率执行。除利率标准调整外,其他仍按《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06〕32号)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利率具体为:

(一)从2014年11月22日起,当年内未发生公积金“使用支取”的,销户时“上年结转”的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60%调整为2.35%,“当年归集”的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

(二)从2014年11月22日起,当年内发生公积金“使用支取”的,按照“先入先出”法原则,先计结“上年结转部分”、再计结“当年归集部分”。其中“上年结转部分”提前提取的,按销户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提取部分,其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60%调整为2.35%。

二、个人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

(一)从2014年11月22日起发放的个人公积金贷款,执行《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利率。

(二)2014年11月22日以前已发放的个人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仍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利率。

三、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的调整

(一)从2014年11月22日起发放的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按《通知》规定调整后的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二)2014年11月22日以前已发放的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的公告》(第684号)规定的两种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自起息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年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个人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及上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2.自起息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个人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发生调整的,于调整当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及上浮比例做相应调整。

以上两种利率调整方式的确定,以发放贷款时签订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借款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