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人收入证明;

(四)购房合同或协议;

(五)抵押物权属证明;

(六)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三)已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连续缴存3年以上;

(四)所购住房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五)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查借款人资格时,应当重点审查借款人的收入、信用记录、抵押物权属等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资格审查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出具贷款承诺书。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以及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为促进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支持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如下: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以该住房提供抵押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贷款期限10年以内(含10年)。同一户主的同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间隔时间不得低于10年(贷款期内不可多套申请)。

贷款标准:白城市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仟伍百元,四个县(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仟二百元。

3、购房人的父母或子女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以所购住房提供抵押担保,其父母或子女可以为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与申请人关系由户籍管理部门提供证明。

4、双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70万元,单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5、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从家庭总收入的50%提高到60%。借款人还款年龄期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

6、开展省内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在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开展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职工购房需要时,可与商业银行办理组合贷款,以满足职工购房需求。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