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住规〔2020〕32号)文件要求,现将济宁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

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参加人员。

调整标准

  • 济宁市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3560元/月
  • 济宁市最高缴存基数调整为14240元/月

调整时间

2020年7月1日起

缴存方式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可自主选择高于规定最低缴存基数的缴存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范围内,个人及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2%。

政策解读

1.本次调整是根据济宁市职工工资增长和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有利于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

2.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既提高了下限,又提高了上限,职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缴存基数,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住房权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自7月1日起,调整2020年度(2020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为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保持不变。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19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9年度济宁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70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现行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73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550元。)

三、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时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汇总表》及《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明细表》,并提供《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明细表》电子版。表格可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四、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