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帮困政策解读

Q:哪些人群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帮困政策?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残疾人、贫困重病患者,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扶贫帮困清单

Q:扶贫帮困内容有哪些?

包括: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历史欠费、提高养老金待遇、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等。

申领条件

Q:如何申领扶贫帮困?

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身份证、低保证、贫困残疾证、贫困重病证等材料,到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发放标准

Q:扶贫帮困的具体发放标准是什么?

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个参保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缴纳;补贴最低缴费年限:最多可补贴15个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历史欠费:补缴时间不超过5年;提高养老金待遇:对困难人员提高10%;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个参保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的50%。

实施时间

Q:扶贫帮困政策的实施时间是多久?

扶贫帮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注意事项

Q: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申请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扶贫帮困待遇的,将追回已享受的待遇并依法追究责任。


梅市人社规〔20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40号)、《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梅市府〔2014〕14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帮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贫帮困范围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扶贫帮困对象范围:

(一)残联部门管理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二)扶贫部门管理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

(三)民政部门管理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二、扶贫帮困政策

对符合扶贫帮困对象条件的人员,由各县(市、区)扶贫帮困对象的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扶贫帮困对象统计时点为代缴费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代缴费年限不超过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代缴养老保险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对同时符合多个扶贫帮困对象条件的人员,不重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残联部门管理、扶贫部门管理、民政部门管理的先后顺序归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