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通知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第二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冒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及其配偶名下无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购房总价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成本的50%;提取时间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签订后一年内。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应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及其配偶名下有住房,且贷款已办理抵押登记;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的50%;提取时间应在首次按揭还款后一年内,且应提供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等材料。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应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及其配偶名下无住房;租房合同已备案;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租金支出总额的50%;提取时间应在租房合同签订后一年内,且应提供租房合同、租赁发票等材料。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具体规定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最新通知为准。


佛房金管〔2018〕92号

各缴存单位、各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的规定,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不得通过离职方式提取。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有关政策,离职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封存和转移。

二、租房提取。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起租首月起12个月内申报,超过12个月申报的,只能按申报当年(自然年)的1月份起计算提取额,以前的部分不作计提。

三、无房提取。申报提取当年度额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提取年度),不往前追溯。

四、加强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在外市购建住房等申报提取的,办理时限调整为7个工作日。

本通知从2018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