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桂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新政策

为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调整范围

2016年1月1日起,凡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本政策执行。

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标准为: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桂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桂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确定。

调整方式

单位应于2016年1月1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职工2015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单位报送信息后,统一确定职工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基数执行时间

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申报材料

单位申报职工2015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情况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职工2015年度工资发放清单、税务部门出具的2015年度工资发放情况证明、单位2015年度工资总额情况和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

个人缴存基数调整

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按单位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个人缴存基数调整后,个人缴存比例为5%~12%。个人自愿提高缴存比例的,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20%。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桂林市2015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642元。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高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依此设定桂林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291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549元,合计3098元。

二、中直、区直等驻桂林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可参照中直、区直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总部不在桂林市但在桂林市有分支机构的,也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30号)文的规定,现将桂林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金额公布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桂林市2015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642元。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高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依此设定桂林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291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549元,合计3098元。

二、中直、区直等驻桂林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可参照中直、区直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总部不在桂林市但在桂林市有分支机构的,也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