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就业保障

就业保障是指政府或雇主采取措施,保护雇员免于因经济衰退、技术变革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而失业。这可能包括经济援助、技能培训或重新安置服务。

就业保障的重要性

就业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至关重要。它为雇员提供安全感和经济保障,让他们安心工作并为家庭谋福祉。同时,它还可以减少失业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例如犯罪和贫困。

就业保障的类型

就业保障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

  • 终身雇佣制
  • 资历津贴
  • 失业救济金
  • 职业培训计划

就业保障的利弊

就业保障既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包括:

  • 为雇员提供经济保障
  • 减少失业率
  • 促进经济稳定

相反,坏处包括:

  • 可能导致劳动市场僵化
  • 降低企业灵活性
  • 增加政府支出

就业保障的未来

就业保障的未来尚不确定。随着技术变革和经济全球化不断改变就业市场,就业保障计划可能需要适应以继续为雇员提供必要保护。


什么是就业保障?就业保险,又称就业促进,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就业保障是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该保障的实施主要依靠失业保险来保障。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具有强制性特征。也可以说失业保险属于一种转移支付的形式。

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许多国家称为社会保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

中国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劳动保险。在1922年 7月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就把实行劳动保险作为工人运动所要争取的目标之一。1930年以后,劳动保险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劳动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48年,东北人民政府公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在该地区的部分产业部门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在河北、山西、天津等新解放区和全国铁路、邮电等产业,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区、本产业的劳动保险暂行办法。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凡有职工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社营的企业中实行。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险项目主要有:医疗待遇,因工负伤待遇,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待遇,生育待遇,因工残废和疾病、非因工残废待遇,退休养老待遇,因工死亡和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丧葬补助待遇等。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扩大到工矿、交通企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项目没有增减,待遇标准有所提高。1956年前后,国家对个体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在全部国营企业中实行了《劳动保险条例》;一些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都实行或参照实行该条例。1958年和197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中的退休待遇进行了两次修改,提高了待遇标准,职工退休办法成了单独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