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解读

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

补助条件

管理和监督

问题解答

回答:在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以及因工死亡(或因公死亡)人员的家属。

回答:在职公务员300元/人/年;离休人员200元/人/年;退休人员500元/人/年;因工死亡(或因公死亡)人员的家属500元/人/年。

回答:拥有宁德市直单位户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无违法违纪行为。

回答:各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回答: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01年,我市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2001年6月,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宁德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宁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宁政〔2001〕文115号),在市直单位公务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也参照执行。《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保持我市市直单位公务员队伍稳定,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减轻国家公务员负担起了重要作用。

2014年11月,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解决中央、省属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问题,宁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宁政〔2014〕15号),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宁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01〕文 115号)同时废止。

二、重点内容

(一)增加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在市直单位公务员的基础上,宁政〔2014〕15号把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属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纳入了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驻县(市、区)的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执行所在地办法。

(二)资金来源: 市属单位由市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省属单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省级财政核拨,由中央、省属驻宁单位缴纳。

(三)筹资比例:同级财政按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安排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市直单位公务员补助2%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按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人均额,随基本医疗保险费逐月划入个人账户;3%部分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账户;中央、省属单位公务员补助按5%比例由市医保中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后,2%部分按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人均额,随基本医疗保险费逐月划入个人账户,3%部分转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