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可负担还款能力,且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成交价的80%,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成交价的60%。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70年。对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至40年,但仍需满足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70年的要求。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牡丹江市相关规定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为3.25%,二套房贷款利率为4.9%。

提供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每月还款额固定;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下,每月还款额逐月递减。

借款人购买的住房应符合《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得为高档商品房、别墅、独户住宅或商用房。

借款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等,并向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简称缴存人)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上级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住房抵押担保的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简称借款人)。

第九条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