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伤保险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计机关、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安全机关、国务院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以及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以下统称机关)的非现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

公务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救治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生活费补贴、交通费、食宿费、营养费、康复训练费、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医疗补助费等。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因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享受公务员工伤保险待遇:(一)因职务行为遭受他人侵害的;(二)因执行公务遭受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三)在公务活动中因防止或者抢救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伤害的;(四)因公外出执行任务、培训或者学习期间遭受伤害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因工致残的,按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一级至四级伤残为重度伤残,五级至十级伤残为轻度伤残。

公务员工伤保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公务员工伤保险的相关业务。

公务员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渠道筹集:(一)机关依法缴纳的公务员工伤保险费;(二)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三)利息、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四)其他收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务员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公务员工伤保险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公务员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管理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公务员工伤保险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公务员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1)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雇佣二至七名学徒或者帮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自然人。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4)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制,由用人单位单方缴费,个人不缴费,因此未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那么,公务员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规定呢?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案例:重庆公务员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

《关于重庆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将该市党政机关、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以降低公务员的职业风险。

公务员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工伤保险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内容,使公务员工伤保险政策具体化,更有操作性。

重庆市规定,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到本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与重庆市其他用人单位一致,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未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该市一类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5%执行。该《通知》的出台,实现了重庆市工伤保险的全覆盖,实现了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

重庆市规定,2011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等仍按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同期同等工伤职工最低标准的,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至工伤职工最低标准,待遇支付渠道不变。今后按照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政策执行。这一规定体现政策的统一性和工伤保险制度的连续性,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