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发〔2018〕2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巩固我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新增4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90元。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中央财政补助356元/人,我区财政补助134元/人。我区财政补助部分,自治区财政对设区市补助89.8元/人·年,设区市财政负担44.2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对县(市)补助106.4元/人·年,县(市)财政负担27.6元/人·年。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134元/人,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工作

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22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全区未享受政府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8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20%;自治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补助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