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降低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降低企业缴存负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职工。

缴存比例调整

自2023年3月1日起,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缴存基数下限为上年度全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上年度全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单位5%-12%,职工5%-12%。

政策解读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既减轻了企业缴存负担,又保障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降低缴存比例后,企业每月可减免缴存金额,有效降低用工成本。

职工影响

缴存比例调整后,每月缴存额度会相应减少。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受影响,仍可用于购房、修缮、改善住房条件等用途。

操作流程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已将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信息上传至系统。缴存单位无需自行调整,自2023年3月起按调整后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政策咨询

如有政策疑问,可拨打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855-8220321。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减轻缴存单位负担,结合我州实际,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关于规范和降低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关于规范和降低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的实施方案

一、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高于12%的,一律按规范要求进行调整。

二、严格控制缴存基数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计缴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我州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我州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三、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和申请缓缴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