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自2023年4月1日起,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小时工:24元/小时

月工:4050元/月(按照每月21.75天计算)

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和职工有什么影响?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用人单位需要增加人力成本。同时,职工的收入水平得到提高,改善其生活水平。

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

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调整后的标准调整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职工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不可以。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规定的最低保障,职工不得与用人单位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哪些职工?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小时工等。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降低职工的津贴或补贴?

不可以。津贴或补贴属于职工的额外收入,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由降低或取消。


芜人社秘〔2018〕469号

各县区人社局、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号)的要求,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38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1280元,无为县1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6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15元,无为县14元。

各县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所有用工人员,特别是对在职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企业要开展重点检查和督查活动,确保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落实到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