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投标程序

投标原则

评审指标

中标保险公司

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业务投标行为,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病保险业务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参与大病保险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如无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投标资格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公布并及时更新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下同)名单。

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可作为投标人参加大病保险投标。

第四条经负责招标的地方政府部门同意,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可以组成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