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5年度市本级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820元/人/年,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9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530元/人/年[省市财政补贴292元/人/年,区财政补贴143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贴95元/人/年]。

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费按本市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0.2%筹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统一划转。

二、调整居民医保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40%调整为50%;在未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5%;二级(县级)、三级(市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变;居民医保基金门诊年度最高补偿额不变。

三、增设居民医保长住外地人员就医结报办法

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其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可选择4家)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已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的,3个月后方可撤销。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