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2016年1月1日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5%-12%。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12%,单位缴存比例为5%-10%。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2%。

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

汇缴方式

缴存比例调整后,职工个人和单位应按调整后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存部分由单位自行汇缴。职工和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办理缴存业务。

过渡政策

对于2016年1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职工,其缴存比例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不受本次调整影响。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年终奖金等所有工资性收入。

缴存上限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上限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上限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2%。


一、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单位、职工各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其他相关房改政策规定,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其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存储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余部分作为住房货币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三、缴存单位可在单位、职工各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低于10%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四、连续亏损1年以上,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相关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