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参保单位缴存比例

根据通知,新建参保单位的缴存比例为单位缴存比例8%-12%,职工缴存比例5%-12%。缴存比例应当自用人单位参保之日起执行,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历年缴存比例

自2014年7月1日起,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缴存比例6%-10%,职工缴存比例3%-10%。在此之前,缴存比例为单位缴存比例5%-8%,职工缴存比例2%-5%。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定的最高缴存基数,超过部分不予缴存。缴存基数低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定的最低缴存基数,按最低缴存基数缴存。

补缴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存而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缴存额不足的,用人单位应当补缴;职工可以按照个人缴存比例补缴。

延期缴存

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延期缴存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可以延期缴存。延期缴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期缴存期间,用人单位不免除缴存责任,也不延长缴存期限。

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欠缴额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滞纳金从欠缴之日起计算至补缴之日止。滞纳金归住房公积金账户所有,不上缴财政。

衔接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出台的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井冈山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做如下调整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各缴存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12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12计算得出。工资总额依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由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公务交通补贴、差旅补贴、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等项目。新参加工作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其原所在单位的基数。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明确缴存基数调整时间。每年的1月份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由缴存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如实申报,承担责任。缴存基数一经核定,全年不变。由于当年的1月份市统计部门不能公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限高时暂按上上年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待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公布后再作调整。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缴交办法。缴存单位按照核定的缴存基数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按月将职工个人和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缴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职工个人部分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代扣的由缴存单位每年的1月份报请代扣,全年不变。财政配套部分仍按原办法执行,财政配套不足部分由缴存单位按月缴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上述调整从2019年1月起执行。

上述调整2019年1月起执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