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扩大覆盖范围

意见明确,除国家规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外,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所有在职职工,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缴存比例和基数

意见规定,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按1:1的比例分摊缴存,其中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5%,职工缴存比例为单位缴存比例的一半至与其持平。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住房公积金归集

意见要求,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职工缴存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归集到职工个人账户。

监督管理

意见强调,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依法追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和滞纳金,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政策保障

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保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供必要保障。

宣传引导

意见要求,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制度实施氛围。


青政办〔2018〕12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突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打破单位性质和职工户籍身份限制,积极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及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新市民覆盖,逐步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建立健全依法缴存、有效使用、高效服务的政策体系和公积金管理机制,为广大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范围,依法缴存。除《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外,各地区、各单位要将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劳务派遣等从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以下统称自主缴存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二)分类有序,统筹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着重推进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重点企业和其他规模较大企业缴存扩面,发挥大型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对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实现全员覆盖。鼓励城镇自主缴存人员自愿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