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天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评估工作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医院、中医医院、社区康复机构、养老机构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医保局审核。

评审标准包括机构资质、人员配备、设备设施、服务能力、管理制度等方面,具体要求详见相关规定。

新增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康复项目费用,同时可享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其他扶持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提供康复服务,保障参保人获得规范、优质的康复服务,不得发生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医保经办机构将加强对新增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新增康复定点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需要重新申报并经评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享受政策支持。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评估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评估,择优与具有医疗康复资质,具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康复医疗补充服务协议。

二、评估原则

坚持统筹区域资源布局,立足基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基本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多方参与的市区两级综合评议机制;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基本条件,统一评估规则和程序;坚持三方全程监督,建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评估工作依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