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社保函〔2018〕83号

自治区直属驻邕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5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新旧政策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6号)精神,做好自治区直属驻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老工(公)伤人员的范围

(一)在自治区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自治区直属驻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2017年1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本单位现编制内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退休人员),已经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确定为工(公)伤的。

(二)在自治区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在2011年1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现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已经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确定为工(公)伤的。

二、工伤保险待遇

(一)老工(公)伤人员原已享受的伤残保健金,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每年参照当年自治区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发放;从2017年1月1日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6〕53号)规定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