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应当申报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所有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都要申报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申报的基数如何确定?

企业的缴费基数是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月均缴费基数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职工年工资总额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与12倍的乘积确定。

申报的基数有什么限制?

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南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不能高于南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职工工资总额异常波动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审查后确定缴费基数。

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企业应当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23日登陆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申报的基数会进行公示吗?

社保经办机构将对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20日。公示期间,职工和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申报的基数会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申报的缴费基数是企业计算月平均缴费基数和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依据,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缴费金额和职工待遇水平。

企业不申报或申报不及时有什么后果?

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及时,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各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

为做好2016年度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6]26号)、《关于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征[2010]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地点

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于201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至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水西门大街71号一楼)办理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二、申报要求

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在申报2016年度缴费基数时应如实登记二级单位相关信息;二级单位登记信息错误的需修改后才能申报缴费基数;未办理二级单位相关信息的须在2016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前补办相关登记手续。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3)第22号)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性收入作为当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用工单位和职工本人确认后进行申报并提供如下资料:

1、《南京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U盘资料包括

(1)《南京市2016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和《南京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职工工资收入台帐》《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二级单位台帐工资额合计表》

3、《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

三、其他

(一)《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职工工资收入台帐》的“统计人数”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派遣或代理的所有从业人员,含参保人员、未参保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等各类人员。

(二)《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作为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用工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的依据,须经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双方共同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