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银行账号等材料,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实名制登记,并发放实名制登记证书。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如实填写工伤申报表,申报时提供工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件。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工伤职工的实名信息录入系统,并出具工伤确认决定书。

工伤职工发生医疗费用的,用人单位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工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工伤确认决定书。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医疗费用直接报销到工伤职工本人或指定账户。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时,经办机构将待遇直接发放至工伤职工本人或指定账户。发放时需核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证件和工伤确认决定书,确保待遇准确发放到位。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实名制登记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实名制管理有助于杜绝工伤瞒报、冒领现象,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有利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促进安全生产。

对因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导致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受损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责任。这包括用人单位负责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