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现对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办法》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武汉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1%(其中职工个人缴纳0.5%,用人单位缴纳0.5%)。

三、调整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政策衔接

调整前已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保险待遇仍按照调整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将有利于增强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切实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为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文件精神及省人社厅、财政厅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和行业费率标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由低到高的工伤风险程度,依次将我市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我市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类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我市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

二、关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和费率的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审核确定用人单位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类别重新划分行业类别并确定缴费费率,如原执行的费率高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规定的费率档次中,按与原费率就低就近的费率档次执行;如原执行的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的,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依据风险升降的程度,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单位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要深入挖掘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潜力,切实保持工伤保险基金合理适度的结余规模。加快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对政策实施和基金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调控,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四、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区、各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于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的重要作用。要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总体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精心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的精算平衡,周密制定有关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的措施,将费率确定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报备。

五、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