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及《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6号),单位可为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

单位为港澳台职工办理汇缴新开户手续前,应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前往市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部申请办理港澳台职工身份信息登记业务。管理部审核单位提供资料无误后,为单位打印《港澳台职工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表》。

单位根据《港澳台职工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表》中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为港澳台职工办理汇缴新开户手续。港澳台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单位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封存、缴存额调整等业务。

二、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港澳台同胞应持规定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