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布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2023年1月1日起,湖南省将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水平等方面都将发生变化。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调整参保范围

调整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所有在湖南省就业的城镇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

调整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调整为参保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参保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或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分别为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70%。

调整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调整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各占50%。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

调整待遇水平

待遇水平调整为参保人个人账户计入额为缴费基数的2.5%,统筹基金计入额为缴费基数的7.5%。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额为基本养老金的1.5%。

调整退休年龄

男职工退休年龄调整为60岁,女干部、女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调整为55岁,女工人退休年龄保持50岁不变。

其他调整

本次调整还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就医待遇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请参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25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经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为确保职工医疗保险与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协调,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自2016年1月1日起,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确定

为10万元,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确定为30万元。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

二、调整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自2016年起,各统筹地区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在现行标准上统一上调30元,调整后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20元/人/年。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