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60元,其中个人缴纳260元,政府补助10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年320元,其中个人缴纳220元,政府补助100元。

参保后享受哪些保障?

参保人员可享受住院医疗、门诊医疗、门诊特定项目、生育医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等保障。其中,住院医疗包含普通住院、长期护理和康复医疗,门诊医疗包含门诊普通、慢病和特定项目,生育医疗包含生育医疗、住院分娩和生育保险等。

是否可以随迁参保?

可以。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配偶可以随本人参保,享受与本人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随迁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与户籍所在地的参保人员相同。

参保后遗失了医保卡怎么办?

参保人员遗失了医保卡,应及时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失,并申请补办新的医保卡。补办医保卡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临时医保凭证就医。

参保后如何享受生育保障?

参保人员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并符合参保条件,生育子女时,可以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一次性生育补贴。

参保后如何享受重特大疾病保障?

参保人员被诊断患有重特大疾病时,可以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


凉府发〔201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4日

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统筹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应当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条 建立统收统支的州级统筹,居民医保基金统一纳入州财政专户,各级执行预决算管理,可建立周转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州人社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

第三条 整合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 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相互配合,实行目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