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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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哪些费用?

现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府办发[2006]2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回复如下:报销生育保险费用的基本条件是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且报销生育保险费用时仍无欠费的。女职工生育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顺产2200元;难产2600元;每多一胎另外补助400元。如果是企业单位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为日平均工资后,再乘以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参保职工生育小孩后,应从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如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到市社保局工伤生育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