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缴存公积金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拥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在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经营时间满一年;依法缴纳工商登记费用及税款;无不良信用记录,从未因欠缴公积金被处罚过。

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取得相关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在威海市长期从事自由职业,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从未因欠缴公积金被处罚过。

缴存比例和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的比例为5%~12%,缴存基数为其上年度经营所得或执业所得的2倍至6倍。具体缴存比例和基数由缴存人自主确定。

缴存方式

缴存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缴存公积金:网上缴存,通过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APP缴纳;柜台缴存,前往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指定代办机构办理缴存;委托他人代缴,委托他人代缴公积金时,需提供委托书、缴存人及代缴人的身份证件等材料。

提取条件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满足以下条件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需符合相关规定);出国(境)深造或定居;生活困难;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

提取流程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后,需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指定代办机构办理提取手续。材料包括:提取申请表、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等。经审核无误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提取款项汇入缴存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威住〔2018〕12号

各科室、管理部:

现将《威海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5日

威海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鼓励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主缴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收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

(一)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二)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独立从事与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相关的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