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接入平台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接入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建立有效的乘客实名认证和身份核验系统
  • 建立有效的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和应急响应机制
  • 建立合理的乘客投诉处理机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收费标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接入平台与司机协商确定,并向乘客明示。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接入平台应当向乘客提供预估车费信息,并允许乘客在预订前了解具体收费标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司机资格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司机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 持有有效的小客车驾驶证
  • 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 通过接入平台的背景调查
  •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标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以下车辆标准:

  • 车龄不超过6年
  • 座位数不低于5个
  • 具备基本的安全配置,包括安全气囊、ABS等
  • 外观整洁,无明显破损或划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安全管理

接入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 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理程序
  • 提供安全培训和教育
  • 开展安全检查和抽查
  • 建立乘客与司机之间的评价体系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