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2016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了调整,主要是提高缴存基数上限,降低缴存比例。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缴存基数上限调整

2016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35000元,比2015年的28000元提高了7000元。这意味着职工个人缴存基数最高可达到35000元,每月缴存额最高为3500元×12.5%=437.5元。

缴存比例调整

2016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2.5%,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为6.25%。与2015年的13%相比,缴存比例降低了0.5个百分点。

缴存基数上限如何确定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本人与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35000元。

缴存基数调整的影响

缴存基数上限的提高,意味着职工每月缴存额也会相应增加,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比例的降低,则可以减轻职工和单位的缴存负担。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如何计算

职工个人缴存额=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缴存基数×6.25%

单位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6.25%

具体示例

职工王某月工资收入为20000元,按照新政策,王某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可为20000元,每月个人缴存额为20000元×6.25%=1250元,单位每月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样为1250元。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四、其他事项

(一)2016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16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