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纳标准,缴费年限15年以上,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方式包括一次性缴费、定期定额缴费、灵活缴费等。政府补贴由地方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养老金按参保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养老金按缴费年限计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根据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缴费年限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和计发利率确定。

纳入低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养老金计发凭证应按规定进行转移衔接,保证其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对于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65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可享受一定的缴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措施由各统筹地区制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二、基金筹集

(一)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13个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为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应的缴费补贴为40元。政府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贴以外的缺口部分,各县(市)由县(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市区(含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所需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代其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女方在49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代夫妻双方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5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