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内地(大陆)的经济社会生活。

二、制定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8〕22号)。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8〕22号)的要求,中心草拟了《关于在湛江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草案),经中心行政(扩大)会议研究通过,并经联合发文单位湛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市港澳事务局、湛江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审核同意。

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28日通过中心网站平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提出修改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