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发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年限,且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住房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方式?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网上提取;(二)柜面提取;(三)邮寄提取。

网上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或手机APP进行网上提取。具体操作步骤为:登录官网或APP,选择“提取业务”,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提交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提取款项将汇至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提取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等,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提取业务。工作人员会审核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提取款项将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发放。

什么是自建房?

自建房是指个人或家庭使用自有资金和土地,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建设的住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

提取自建房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提取自建房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二)提取申请表;(三)自建房证明材料(如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自建房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根据提取用途不同,可能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还贷证明、租赁合同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消费作用和住房保障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甘房资发〔2015〕79号)及《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的通知》(甘房资发〔2015〕132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省中心” )负责本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称“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支付业务由省中心自主划转。

第二章提取规定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一)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购房要件:④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⑤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④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⑤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还可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二)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购房要件:④已过户到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⑤契税完税发票、⑥销售不动产发票(无法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提供买卖双方的契税完税发票)。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

(三)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和棚户区改造、灾后重建房等保障性住房及市(州)、县(区)政府立项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由建设单位先向省中心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等相关建房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购房人员花名册做提取备案,本人再办理提取手续。

建设单位未向省中心做提取备案的,由本人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备案,也无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购房要件:④购房合同(协议)、⑤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④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⑤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协议)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还可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协议)总价或者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四)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

由拆迁安置单位先向省中心提供拆迁公告(或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安置方案等) 复印件上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拆迁户名单做提取备案,本人再办理提取手续。

拆迁安置单位未向省中心做提取备案的,由本人提供拆迁公告(或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安置方案等) 复印件上加盖建设单位鲜章。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备案,也无需提供拆迁公告等相关拆迁手续。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购房要件: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⑤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20%及以上的付款凭证;或:④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⑤差价款全额付款凭证。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差价款收据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还可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拆迁安置房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总额(差价款总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补交金额或者差价款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注:在拆迁安置补交差价款时,如果拆迁安置单位直接将过渡费等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费用以转账方式抵顶差价款的,则由拆迁安置单位或者还建单位出具抵顶证明,金额可计入已交差价款,作为要件中的付款凭证,同时计入应提取的差价款总额。

(五)在本市购买其他住房

本条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除以上购房行为以外,缴存人以前年度购买的各类自住住房近期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通过购买形式将本人居住的部分产权住房变更为所有权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形。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购房要件:④《房屋所有权证》、⑤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