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温州市门诊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门诊慢性病药品保障水平,方便患者就医购药,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第三方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药政〔2023〕158号),经研究,决定开展温州市门诊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试点工作。

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温州市瓯海区、鹿城区、龙湾区、经开区、瓯江口新区、市本级医疗机构。试点工作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试点期为两年。

试点内容

试点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规范药品第三方配送企业准入和管理;2.建立门诊慢性病药品配送平台;3.开展门诊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服务;4.探索门诊慢性病药品第三方向患者直接配送模式。

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探索门诊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可行路径,建立健全第三方配送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完善门诊慢性病药品保障机制,提升患者就医购药便利性,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试点工作保障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2.明确试点工作职责,建立协同推进机制;3.加强试点资金保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4.加强试点过程监管,规范第三方配送行为。

试点工作评估

试点期满后,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提出完善门诊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管理制度的建议。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计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市社保中心,开发区社保分局,市人力社保信息中心,各医保定点协议医药机构、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商:

为加快“健康温州”建设,推进医疗保障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慢性病保障水平,打通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根据《关于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温人社发〔2017〕268号)精神,现就开展我市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行在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开展试点。待条件成熟时,逐步从温州市区向全市范围、从职工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从部分门诊慢性病种向所有慢性病种、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延伸。

二、试点病种及配送药品范围

试点阶段,暂定试点病种为高血压和糖尿病两个慢性病病种。按照费用可控、医疗安全、便民惠民的原则,建立慢性病用药配送目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大数据手段,将年使用量靠前、疗效明确的医保药品纳入。慢性病用药配送目录管理实行动态调整。

三、第三方配送服务流程

患者在试点单位(前期为医保协议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其它公立医保定点医院可逐步申请纳入试点)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时,试点单位应确保慢性病用药的供应,如确未配备相应药品,经患者同意,试点单位和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商(以下简称物流服务商)通过调剂慢性病连续处方(外配处方)方式,由物流服务商将药品直接配送到患者指定地址。具体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