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内容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和使用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限制住房公积金账户业务办理、加收滞纳金、纳入征信系统、限制或暂停贷款等信用惩戒措施。

失信行为认定

认定失信行为以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为依据,重点查处以下行为: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恶意拖欠贷款本息、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惩戒措施

对失信单位和个人采取不同等级的惩戒措施,包括:限制住房公积金账户业务办理、加收滞纳金、纳入征信系统、限制或暂停贷款、取消提取资格等。

失信信息共享

将失信单位和个人信息纳入商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失信惩戒系统与相关部门共享,在行政审批、招投标、社会救助等领域实施联合惩戒。

失信申诉

单位和个人对失信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失信惩戒通知书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诉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失信修复

失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改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等方式向作出失信惩戒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失信修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是否修复失信记录的决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商洛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请广泛宣传,遵照执行。

附件:《商洛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市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结合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商洛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一、住房公积金在途贷款的缴存人无正当理由,不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对其进行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经信用提醒、诚信约谈无效的,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责令其提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二、对以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责令退回骗提的公积金;在5年内限制其提取住房公积金;在5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以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责令其提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在5年内限制其提取住房公积金;在5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逾期3次及其以上,或累计逾期6次及其以上的,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责令其提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五、对伪造公文及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

本办法从2018年1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