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范围

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范围包括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一至四月参保职工人数和申报工资总额比2019年同期分别下降50%以上、且上年度未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的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国企、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申请返还。但特定产业企业除外,如金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烟草制造业等。

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

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根据职工工资情况确定,返还比例不高于六个百分点。其中,职工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返还比例为2%;职工月工资在当地平均工资至3倍以下的,返还比例为4%;职工月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返还比例为6%。

失业保险费返还时限

失业保险费返还时间为2020年第三季度,具体细则由市人社部门制定。企业可以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或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即可获得返还。

申报所需材料

企业申报失业保险费返还所需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社保登记证副本、2020年3月、4月社保缴费清单、2019年同期社保缴费清单、失业保险费缴费明细、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等。

享受返还政策的企业后续失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的企业,其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企业返还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影响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参保补贴、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等政策待遇。

返还政策旨在纾困助企

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旨在缓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的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申报,享受政策支持。


粤人社规〔2019〕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受影响企业的界定

本通知中的“受影响企业”是指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

二、关于对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标准及条件

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此项政策和受影响企业申请享受此项政策应符合下列条件:

实施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申请返还的受影响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上述裁员率是指:本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企业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三、关于受影响企业申领返还失业保险费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