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

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20年度丽水市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一、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80%~120%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二、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50%~80%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提款条件变更影响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是否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不会。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缴存基数无关,仍按原规定执行。

缴存比例是否调整

此次调整是否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也有调整?

此次调整仅涉及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依然按照原规定执行,企业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为5%和12%。

月缴存额计算

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本次调整后,月缴存额是多少?

企业缴存额:6000 * 80% * 5% = 240元职工缴存额:6000 * 80% * 12% = 576元月缴存总额:816元

非城镇户口缴存

非城镇户口人员在丽水市区企业就业,是否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可以。非城镇户口人员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报时间

企业需要在什么时候申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

企业应在2020年7月1日起申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并按调整后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丽公积金〔2020〕24号

市区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经研究,于2020年7月20日至8月10日开展2020年度市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调整后的缴存标准自2020年7月起执行。

二、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

(一)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丽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7720元;

(二)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缴存基数上限为9240元;

(三)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丽水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660元。

四、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12%执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五、月缴存额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