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社会保险基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骗取、冒领、贪污挪用、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违规发放或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违规征缴或返还社会保险费、截留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和社会影响,给予1000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举报:1. 无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2. 无锡市纪委监委;3.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4. 无锡市公安局;5. 通过拨打举报电话:0510-82731333。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和线索。举报部门应当对举报线索进行初审,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的举报线索和举报人信息,举报部门应当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经核实举报线索属实的,举报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发放方式由举报部门决定。举报人应当配合举报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积极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


锡人社发〔2020〕2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4日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并对调查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举报案件构成犯罪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各地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