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第二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缴存基数调整为缴存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120%。具体缴存比例由缴存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条 缴存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其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税前工资收入除以12求得。税前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第四条 缴存基数调整后,用人单位和缴存职工的缴存额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重新计算。

第五条 缴存职工因工资变动、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缴存基数的,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调整。

第六条 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即上年个人工资总额的1/12)。缴存上限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3500元/月),下限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执行。

二、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调整申报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3月30日止,请各单位完成2015年汇缴后,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站(www.aqgjj.cn) 下载相关表格申报调整,并携带U盘到市公积金中心窗口复制职工公积金信息(已开通网上缴存申报的单位,可直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录入职工工资信息)。

四、单位申报2016年基数调整时,同时办理2016年1月份的公积金汇缴及人员增减业务。

五、各单位核定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各缴存单位日常汇缴,应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按月及时汇缴准确分解入户的通知》(宜公积金[2010]29号)要求,按月缴存,不得拖延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