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黑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且缴存时间距申请贷款时不超过24个月;
2.在异地购买的自住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且已支付首付款;
3.异地住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同意办理异地贷款。
异地贷款额度
异地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在黑河市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和职工在异地购房所需贷款额度的较小值;职工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应扣除已提取冲抵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
异地贷款利率
异地贷款利率按照异地住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利率执行。
异地贷款期限
异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由职工与异地住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确定。
异地贷款还款方式
异地贷款还款方式由职工与异地住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确定。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委托异地住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代扣代缴月还款额,并及时将扣款凭证寄送职工。
异地贷款变更
职工异地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职工异地贷款结清的,应当凭结清证明材料到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注销手续。
异地贷款违约
职工异地贷款违约的,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会同异地住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直至依法追索贷款本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黑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
第二条黑龙江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手房或与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约的按揭楼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六个月(含)以上,并正常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四)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
(五)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六)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未发生90天以上或累计未超过180天以上逾期违约贷款。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贷款额度、期限按照《黑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贷款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