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购房公积金新政解读

宣城市将对异地购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以满足异地购房职工的住房需求。调整后,凡缴存异地公积金且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按要求提取异地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

提取条件

提取异地公积金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异地缴存公积金满2年;2.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3.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根据职工缴存公积金年限和贷款金额确定:1.缴存公积金年限不足5年的,可提取10万元;2.缴存公积金年限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可提取15万元;3.缴存公积金年限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可提取20万元;4.缴存公积金年限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可提取25万元;5.缴存公积金年限满20年的,可提取30万元。

一次性提取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异地公积金。提取后,职工在提取地公积金账户会结清,且10年内不得再次提取异地公积金。若职工在提取后又将异地住房出售或退还,应及时将提取的公积金返还至提取地公积金账户。

异地公积金使用

提取的异地公积金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偿还房贷本息、支付契税、印花税、房屋维修基金等购房相关费用。

异地购房类型

异地购房类型包括:在异地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自住住房。不包括购买商住两用房、写字楼、车库等非自住住房。

异地购房证明

职工提取异地公积金时,需提供由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购房证明包括购房合同、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


宣公积金<2018>26号

全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85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公积金支取政策。具体如下:

自2018年11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职工及其配偶在市外非户籍城市的异地新购住房提取和偿还异地新购住房贷款提取。商品房以房管部门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税务发票时间为准。

特此通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30日